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一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统一采购程序,加强对统一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统一采购”,是指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以及国资处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省交易中心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和国资处自行采购。另, 5万元以下的网上商城采购也纳入学校统一采购。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基建修缮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二章 统一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四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统一采购可按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上的修缮或货物与服务项目等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要求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非招标方式:

(一)询价。由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磋商。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工程修缮类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后废标二次以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报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