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一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4)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处应当终止校内采购活动,根据审批情况,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来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增强紧迫性,合理预留采购期限,保证预算资金支付执行进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国资处将开标和评审过程记录、相关文件、采购预算和控制价、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采购活动音像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