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3)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确定。对于委托省交易中心及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统一采购的招标项目,学校选派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人选在学校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需要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与评审;对于校内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由专家库中专家和项目单位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评审结果确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国资处按要求在该项目招标与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二)对需要实地考察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项目,经国资处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牵头,组成有国资处、项目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考察组,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工作业绩及产品信誉等内容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三)对公示和考察结果无异议的,由国资处审定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质疑与投诉。中标公示过程中发生质疑和投诉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进行业务规范方面调查,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涉及违纪违法举报的交送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交接。中标公示通过后,国资处3个工作日内组织中标单位和使用部门进行项目交接,明确项目合同、实施、竣工验收等事项和相关要求,三方签署《项目交接书》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合同确立。使用部门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和项目实施。必要时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确保项目按合同实施。

第三十四条  履约验收。项目实施后,国资处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验收报告提交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存档。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国资处负责采购招标活动的档案整理工作,采购招标活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档资料原件均须存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资处、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招标与采购工作中担负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依纪依规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参与采购与招标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统一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的;

(二)应统一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不经报批擅自实施采购的;

(三)不按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人,对潜在投标(响应)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响应)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阻挠、干扰或影响评审小组正常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依规推荐的候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或不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增加项目经费的,或虽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但追加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八)项目初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把关不严,初验报告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

(九)其他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标(响应)人、中标(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中标(成交)无效、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其违规行为将被记入学校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

(一)投标(响应)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故意拖延或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将采购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偷工减料或提供假冒伪劣等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诋毁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对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标工作实施办法》(河财政文〔2011〕年48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河财政资2013〕1号)同时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