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
一、操作流程
如客户申请使用银行支票,需向银行填写"银行支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票流程、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在需要支取现金时,方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支票,填写时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支票。
客户作为收款人受理银行支票时,请注意审核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2)银行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由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且大小写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如果客户是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个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客户取得银行本票,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如果客户是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的,请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请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支票流程"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结算
1、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第84条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这种支票在印制时,已在支票的上端印明了现金字样。
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这种支票印制时,在支票的上端已印明转账字样。
根据《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过前6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支票无效。
中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禁止签发的支票
根据《票据法》第88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也就是说,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根据《票据法》第89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预留本名的签名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
3、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外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